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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交易制度
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著作權(版權)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文交中心”)進行的著作權(版權)交易活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省文交中心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著作權(版權)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在本所通過掛牌公開交易方式進行的各類著作權(版權)財產權利及著作權(版權)相關權益有償轉讓。 第三條 參與著作權(版權)交易的受讓方應為依法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從事著作權(版權)交易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著作權(版權)交易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不受地區、行業、隸屬關系和所有制性質的限制。 第六條 著作權(版權)掛牌轉讓方可以是轉讓方或許可方。 第七條 著作權(版權)轉讓方或許可方應當具有轉讓或許可該標的的相應資格和權利,履行相關程序,保證該標的可以被合法交易。著作權(版權)受讓方或被許可方應當具有受讓或被許可該標的的相應資格和權利,履行相關程序,保證合法利用該標的。 第八條 委托經紀會員代理進行著作權(版權)交易,應與經紀會員簽訂委托合同。經紀會員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著作權(版權)標的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轉讓方/許可方應取得相關權利人的同意轉讓/許可的聲明文件。 第十條 著作權(版權)轉讓方/許可方應當提供版權標的的權屬證明文件。已進行著作權(版權)登記的,應當提交著作權(版權)登記證明;未進行著作權(版權)登記的,應當在提交交易申請的同時申請著作權(版權)登記,且在信息發布期限屆滿前或出具著作權(版權)交易憑證之前取得著作權(版權)登記證明。未進行著作權(版權)登記但確能通過其他材料證明轉讓方/許可方擁有相關權利的,應當提供法律意見書并經意向受讓方認可后,省文交中心可以出具著作權(版權)交易憑證。 第十一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實行經紀機構代理交易制度。交易各方可以委托省文交中心經紀會員代理進行掛牌交易。按受理轉讓申請、發布轉讓信息、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簽約、結算交易資金、出具交易憑證的程序進行。 第二章 受理轉讓申請 第十二條 著作權(版權)轉讓方應當具有轉讓該著作權(版權)的相應資格和權利,履行相關程序,保證該著作權(版權)可以被合法交易。 第十三條 轉讓方應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著作權(版權)轉讓申請書》; (二)轉讓方證照: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內部決策文件和公司章程; (四)轉讓方應當提供轉讓標的的權屬證明文件; (五)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轉讓方在提出交易申請時可以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五條 轉讓方可以根據著作權(版權)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受讓方資格和交易條件,并就上述資格條件的設置提供書面說明,明確其設置理由及設定的交易條件是否可部分匹配。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六條 省文交中心對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 第十七條 轉讓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發布轉讓信息 第十八條 省文交中心依據轉讓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信息發布,公開征集受讓方,信息發布期不少于20個工作日。 采取拍賣方式交易的,信息發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執行。 采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信息發布時間與自由報價期一致,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掛牌公示期間,受讓方可以查閱轉讓方及著作權(版權)的相關資料,轉讓方應接受受讓方的查詢洽談。 第二十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變更所公示信息的內容和交易條件。如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應向省文交中心提出申請并經核準后,在原信息發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發布期限重新計算。 第二十一條 轉讓方不得在信息發布期間擅自取消所發布信息,否則應負責賠償給相關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在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發布內容的,轉讓方可以申請延長信息發布期限,每次延長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信息發布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受讓方,并且轉讓方未明確延長信息發布期限的,本次信息發布活動自行終結,省文交中心將書面告知轉讓方。 選擇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在網絡競價活動期間內未產生有效報價的,經轉讓方申請,省文交中心可重新組織網絡競價活動。 第四章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三條 受讓方應在登記截止時間前向省文交中心提出受讓申請,并將保證金交納至省文交中心指定賬戶。一般情況下,登記受讓意向的截止時間為信息發布截止日17時。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別確定交易方式及組織交易: 同一版權標的只能產生一個受讓方的,掛牌期滿后,如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方式確定受讓方;如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可以采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同一版權標的可以產生兩個及以上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選擇協議方式或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且不受信息發布期的限制。 選擇拍賣方式轉讓的,登記受讓意向的截止時間以所發布拍賣公告中約定時間為準。 選擇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登記受讓意向的截止時間為自由報價期結束前1個工作日的17時。 第二十四條 受讓方應向省文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著作權(版權)受讓申請書》; (二)受讓方證照: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符合受讓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條 省文交中心對《著作權(版權)受讓申請書》及受讓材料的齊全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并按時交納保證金的受讓方進行登記,出具《受讓方資格確認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省文交中心將予以書面告知。一般情況下,受讓方應在收到通知次日起2個工作日內按要求做出補正;選擇拍賣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的,受讓方應在受讓登記截止日17時前按要求做出補正。 第二十六條 受讓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五章 組織交易簽約 第二十七條 信息發布期滿后,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受讓方的,進行協議轉讓,省文交中心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受讓方的,按照轉讓方掛牌前選擇的競價方式(網絡競價、拍賣),由省文交中心組織競價并確定受讓方。省文交中心依據競價結果,組織交易雙方簽訂《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八條 采取拍賣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受讓方應當場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并按轉讓方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受讓方簽署《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九條 采取網絡競價轉讓方式確定受讓方后,省文交中心向受讓方出具《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受讓方應按《網絡競價結果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與轉讓方簽署《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 第六章 結算交易資金 第三十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各方應通過省文交中心進行交易資金的結算。著作權(版權)交易資金包括保證金和交易價款,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 第三十一條 受讓方應在約定的期限內,將交易價款支付到省文交中心結算賬戶。受讓方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轉為交易服務費和交易價款。 第三十二條 交易雙方應按照省文交中心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交易憑證 第三十三條 省文交中心對著作權(版權)交易成交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且交易雙按照《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的約定結清交易價款和交易服務費后,向交易雙方出具《著作權(版權)交易憑證》,并公示交易結果。 第三十四條 轉讓標的權屬移轉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著作權合同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 交易雙方憑《著作權(版權)轉讓合同》、國家版權保護中心提供的合同備案登記證明等材料,在省文交中心辦理著作權(版權)交易價款的劃轉手續。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六條 轉讓標的為職務轉讓標的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需提交轉讓方單位提供的許可證明文件,方可受理轉讓申請。職務轉讓標的完成兩年后,該轉讓標的不再受本條限制。 第三十七條 在著作權(版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發出中止交易書面通知的,交易活動中止。著作權(版權)交易過程中,如著作權(版權)出現重大變化、產生權屬爭議等情形,本交易中心有權決定中止或終止交易。 第三十八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 擾亂交易秩序的; (二) 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著作權(版權)進行交易的; (三) 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妨礙公平交易的; (四) 超越處分權限、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五) 受讓方在參與交易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的; (六) 交易雙方違反本規則自行交易或逃避交易服務費用的; (七) 法律、法規及本交易中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交易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省文交中心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向省文交中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省文交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一條 在省文交中心未宣布某著作權(版權)交易是否成功前,交易各方因自身原因中止或終止此次交易的,省文交中心視為交易違約。 第四十二條 省文交中心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交易方主體資格、交易權限完整、交易標的無瑕疵、交易雙方做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交易雙方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第四十三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按照相關規定支付著作權(版權)交易服務費用,不得進行任何私下交易、故意逃避交易服務費用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未經省文交中心交易流程而自行達成協議進行交易的,如需省文交中心提供見證服務,可按照省文交中心著作權(版權)交易見證業務流程進行操作,并支付相應服務費用。 第四十五條 著作權(版權)交易的相關材料由省文交中心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著作權(版權)交易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報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和指導。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省文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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