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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交易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化產權交易行為,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中央文化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甘肅省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文化產權交易是指文化產權所有者將其擁有的資產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及相關權利全部或者部分有償轉讓的一種經濟活動。交易范圍包括文化創意、藝術作品、影視制作、出版發行、印刷復制、廣告、演藝娛樂、文化會展、數字內容和動漫等領域。 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禁止轉讓的國有產權,不得作為轉讓標的。 第三條 凡是在甘肅省文化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文交中心”)平臺從事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則,非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四條 文化產權交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自愿互利、誠實信用、保護國家和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文化產權轉讓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產權不得轉讓交易。被設置為擔保物權的產權轉讓交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 企業國有文化產權轉讓的,還應遵循《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文化產權交易業務實行會員代理制。 第七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甘肅省物價局等有關部門批復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對文化產權交易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文化產權交易的主體和客體 第九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主體是指參加文化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 文化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是指對被交易對象享有中心有權或依法享有處置權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文化產權交易的受讓方是指具有購買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其它組織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受讓方為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布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 外商作為企事業單位文化產權的受讓方必須符合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客體是指文化產權交易的標的物,主要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條 文化產權交易可采取拍賣、招投標、網絡競價、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 拍賣轉讓:指轉讓產權有2個或以上意向受讓者,轉讓標的物比較簡單,以公開競價的形式,由出價最高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采取拍賣方式轉讓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招標轉讓:指轉讓產權有2名以上意向受讓者,轉讓標的相對復雜,以公開競爭的形式,由評標委員會評出的最優投標者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過程和結果由省文交中心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網絡競價:是經公開掛牌產生兩個以上意向受讓人,并以價格作為唯一成交條件時,由交易所組織,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競買人通過終端計算機報價,由競價系統按競價規則和成交條件確定最終受買人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該方式具有組織嚴密、競價充分、免受外因干擾、方便、低成本的優點。 協議轉讓:指轉讓產權只有1名意向受讓者,轉讓產權由交易雙方通過洽談,以協議成交的交易方式。交易過程和結果由省文交中心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第十二條 企業文化產權交易,原則應委托具有產權經紀業務資質的會員代理產權交易業務。下列情形,省文交中心可以直接受理: 1.需要履行交易手續的行政劃轉文化產權項目; 2.涉及國家機密不宜委托代理的特殊文化產權轉讓項目; 3.確無會員接受委托代理的文化產權轉讓項目; 4.政府或有關部門決定直接受理的其它文化產權轉讓項目; 5.中央企業文化產權轉讓項目。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三條 在省文交中心內進行文化產權交易的,實行委托代理制。一般應按委托代理、交易申請、信息發布、登記受讓意向、組織交易、結算交割、交易鑒證的程序進行。 第一節 委托代理 第十四條 采取委托代理方式轉讓文化產權的,委托方應與省文交中心的經紀會員建立委托關系,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合同。省文交中心應當在網站上公布會員的名單,供轉讓方、受讓方自主選擇,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建立委托代理關系。 委托代理合同應載明以下事項: 1.標的; 2.委托事項的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的期限; 4.傭金標準和支付方式;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雙方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十五條 在已委托代理期間,對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 第十六條 轉讓方申請轉讓文化產(股)權的,應當向轉讓方代理人提交下列資料: 1.文化產權轉讓申請書; 2.轉讓企業的《營業執照》; 3.文化產權權屬證明,國有企業的還需提交《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4.轉讓企業的有關決議文件,主管單位準予轉讓文化產權的批準文件; 5.轉讓標的情況介紹; 6.具有相關資質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文件或備案表; 7.文化產權轉讓致使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提供經債權人書面同意的相關債權債務協議及原企業法定代表人的離任審計報告; 8.律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國有文化產權轉讓的法律意見書; 9.涉及職工安置的須提供職代會審議批準職工安置方案的決議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 10.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憑證和材料。 第十七條 受讓方申請受讓文化產權的,應當向受讓方代理人提交下列材料: 1.文化產權受讓申請書; 2.受讓方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同意受讓該產權的決議性文件; 3.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4.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5.省文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它憑證和材料。 第十八條 交易主體提交的文件及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具體,如因提供的文件及材料失真而導致他人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代理人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 代理人對委托事項中需保密的,未經委托人許可不得披露。 第二節 交易申請 第二十條 由代理人向省文交中心提出交易申請,并提交第十四至十七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文交中心會員部對文化產權交易主體的資格、交易條件以及中心提供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 第二十二條 產權轉讓申請資料符合要求的,省文交中心應當予以接收登記。如無特殊情況,省文交中心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辦理交易申請登記手續,并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三節 信息發布 第二十三條 轉讓方向省文交中心提出產權轉讓信息發布申請,遞交申請書和產權轉讓公告等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按照有關規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進行產權轉讓信息內容審批或備案的項目,轉讓方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或備案手續。 第二十四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托省文交中心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省文交中心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各類產權轉讓信息,廣泛征集受讓方。 第二十五條 轉讓方應當在產權轉讓公告中披露轉讓方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為達成交易需要受讓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條件、受讓方資格條件、對產權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競價方式的選擇、交易保證金的設置以及其它需要露的事項等內容。 轉讓方同意采用拍賣方式進行交易的,可同時發布拍賣公告;選擇招投標方式的,應當同時披露評標方法和標準。 第二十六條 文化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信息公告時間以報刊和網站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信息發布期間,轉讓標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轉讓方須在變更后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代理人和省文交中心,否則,轉讓方將承擔信息失實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在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的資質、商業信譽、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管理能力、資產規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 受讓方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2.具備良好的商業信用; 3.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節 登記受讓意向 第二十九條 意向受讓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內,向文交中心提出產權受讓申請,并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材料,確認已知曉產權轉讓公告載明的中心有內容和交易條件,并承諾遵守市場規則。文交中心應當對提出申請的意向受讓方逐一進行登記。 意向受讓方對產權受讓申請填寫內容及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三十條 省文交中心應當對意向受讓方提交的申請及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核,以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確認。 在信息公告期滿后5個工作日內,省文交中心應當將意向受讓方的登記情況及其資格確認意見書面告知轉讓方。 第三十一條 通過資格確認的意向受讓方,在事先確定的時限內向省文交中心交納交易保證金(以到達省文交中心指定賬戶為準)后,獲得參與交易資格。逾期未交納保證金的,視為放棄受讓意向。 第三十二條 公告期內,代理人可以組織轉讓的意向性洽談和實地項目考察,但不得簽約成交。 第五節 組織交易 第三十三條 公告期滿后,省文交中心根據中心征集到的受讓方個數及有關情況與轉讓方協商交易方式和交易時間,并依照本規則組織交易。 第三十四條 交易雙方應在代理人的協助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約定交易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簽訂文化產權轉讓合同并經省文交中心鑒證。合同文本由省文交中心統一提供。 第三十五條 《文化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和住所; 2.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3.職工安置方式; 4.債權、債務處理方式; 5.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6.產權交割事項; 7.轉讓涉及的有關稅費負擔; 8.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9.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10.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11.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它條款。 第三十六條 省文交中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產權轉讓信息公告的內容及競價交易結果等,對產權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三十七條 產權交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許可審查、行業準入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情形,交易雙方應當將產權交易合同及相關材料報政府相關部門核準,省文交中心應當出具政府相關部門審批所需的交易證明文件。 第六節 結算交割與鑒證 第三十八條 文化產權交易價款統一以人民幣結算。涉及外資以外幣支付的,按簽約之日前一天文化產權交割地公布的外匯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結算。文化產權交易價款原則通過省文交中心統一結算。 第三十九條 文化產權交易轉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并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超過1年。 第四十條 文化轉讓合同應注明中心有權和風險移轉的時間,合同中未注明的,應以《文化產權轉讓合同》生效之日為移轉時間。 交易雙方及其代理人共同按照合同進行產權交割,產權交割清單須經各方簽字。 轉讓方應保持其轉讓產權的完整性,確保轉讓產權與合同內容相一致。 第四十一條 產權交易雙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后,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交付至省文交中心資金結算賬戶,省文交中心應當向受讓方出具收款憑證。對符合交易價款劃出條件的,省文交中心應當及時向轉讓方劃出交易價款。轉讓方收到交易價款后,應當向省文交中心出具收款憑證。 第四十二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省文交中心的收費標準支付交易服務費用。應由受讓方交納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成交后,省文交中心可以在受讓方交納的交易保證金中扣除;不成交的,省文交中心在交易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如數退還,不計利息。應由轉讓方交納交易服務費的,交易成交后,省文交中心可以在向轉讓方劃轉的交易價款中扣除。 文交中心在收到服務費用后,應當出具收費憑證。 第四十三條 受讓方付清全額交易價款、轉讓方與受讓方支付完畢交易服務費、交易雙方辦理交易標的交接手續后,省文交中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對手續齊全,符合產權交易規定的交易標的出具《文化產權交易憑證》、《文化產權交易鑒證書》。 第四十四條 交易各方須持《文化產權交易鑒證書》和加蓋省文交中心鑒章的《文化產權轉讓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件,到國資、工商、稅務、國土、房管等部門辦理有關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轉讓產權的交割過程或權證變更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五條 文化產權交易完成后,由省文交中心對有關材料整理,按規定歸檔。 第五章 文化產權交易的中止和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中止文化產權交易活動: 1.轉讓方或受讓方提出正當理由,認為必須中止文化產權交易的,經省文交中心審定,認為理由成立的; 2.第三方對出讓文化產權提出爭議,且提供證明材料的,經省文交中心審定,認為理由成立的; 3.出讓的文化產權在法律事項中有爭議的; 4.未經國資監管機構審批,企業國有文化產權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90%的; 5.省文交中心認為必要并經有關部門同意的; 6.其它依法應當中止產權交易的。 第四十七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以及與文化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省文交中心提出中止交易書面申請。省文交中心收到中止交易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中止的決定;涉及國有文化產權交易的還應在3個工作曰內提出書面意見報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八條 文化產權交易活動中止期限不超過6個月。在規定期限內,出讓方或受讓方可舉證提出恢復或終止交易的申請,也可以提出延長中止期限的申請,省文交中心對申請須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涉及國有文化產權交易的,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確認。 第四十九條 交易中止恢復后,交易活動繼續進行,中止時間不計在有效委托時間內。 第五十條 在文化產權交易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交易: 1.轉讓方、受讓方或第三方向省文交中心提出正當理由,并經省文交中心審核,認為須終止文化產權交易的; 2.人民法院依法發出終止交易書面通知的; 3.依法終止文化產權交易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一條 文化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受讓方以及與文化產權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可以向省文交中心提出終止交易申請。省文交中心收到終止交易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確認;涉及國有文化產權交易的,還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送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確認。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五十二條 文化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產權交易糾紛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由省文交中心主持或協助甘肅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調解;協商、調解無效的,提請仲裁機關仲裁或向省文交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省文交中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省文交中心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省文交中心的會員及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則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文化產權交易雙方提供虛假資料,騙取交易,擾亂市場秩序的,由省文交中心移交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省文交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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